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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T|被C的走不了路|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发布时间:2026-07-03 08:37:37来源:德扑之星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德扑圈App◈ღ✿,DPT德扑之星◈ღ✿,特种车辆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ღ✿,保护森林草原资源◈ღ✿,维护生态安全◈ღ✿,制定本条例◈ღ✿。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ღ✿、扑救和灾后处置◈ღ✿。城市市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ღ✿。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ღ✿、积极消灭◈ღ✿、生命至上◈ღ✿、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ღ✿,坚持协调联动◈ღ✿、分级负责◈ღ✿、属地为主◈ღ✿、科学扑救◈ღ✿、快速反应◈ღ✿、安全高效的原则◈ღ✿。

  第四条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ღ✿、协调◈ღ✿、指导DPT◈ღ✿、督促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ღ✿,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承担◈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ღ✿,负责组织◈ღ✿、协调◈ღ✿、指导◈ღ✿、督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ღ✿,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ღ✿、林业草原◈ღ✿、公安◈ღ✿、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ღ✿。

  第七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联防区域◈ღ✿,制定联防制度◈ღ✿,建立联防机制◈ღ✿。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ღ✿,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预算◈ღ✿。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科学研究◈ღ✿、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ღ✿,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人才培养◈ღ✿,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ღ✿、装备◈ღ✿,制定和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标准◈ღ✿,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ღ✿、装备◈ღ✿、标准化水平和监测预警能力◈ღ✿。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信息化◈ღ✿、智能化水平◈ღ✿,整合◈ღ✿、完善火灾监测预警◈ღ✿、预防管理◈ღ✿、指挥通信等系统◈ღ✿,通过信息技术深度应用◈ღ✿,实现信息共享◈ღ✿、互联互通◈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ღ✿,组织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活动◈ღ✿,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ღ✿,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安全意识◈ღ✿,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ღ✿。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等形式分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ღ✿,提高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ღ✿。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标准◈ღ✿。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标准◈ღ✿,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被C的走不了路◈ღ✿,报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和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ღ✿。

  第十五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ღ✿,在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的基础上◈ღ✿,根据全国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ღ✿,编制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ღ✿,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ღ✿,根据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ღ✿,结合本地实际◈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ღ✿。

  第十六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ღ✿,报国务院批准◈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级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ღ✿;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ღ✿,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ღ✿。

  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规模较大的森林◈ღ✿、林木◈ღ✿、林地◈ღ✿、草原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ღ✿,相关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ღ✿、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ღ✿。

  地方半专业(兼职)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乡级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和森林◈ღ✿、林木◈ღ✿、林地◈ღ✿、草原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建立◈ღ✿。

  第十九条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应当建立防灭火安全制度◈ღ✿,按照有关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ღ✿,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ღ✿,并组织扑救安全教育和安全避险演练◈ღ✿,建立联防联训联战机制◈ღ✿,加强衔接配合◈ღ✿。

  第二十条森林◈ღ✿、林木◈ღ✿、林地◈ღ✿、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ღ✿,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ღ✿,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ღ✿,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ღ✿,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ღ✿,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ღ✿。

  第二十一条承担电力◈ღ✿、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ღ✿,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ღ✿,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ღ✿,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ღ✿,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ღ✿。

  铁路◈ღ✿、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ღ✿、草原的防灭火工作◈ღ✿,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DPT◈ღ✿、公路沿线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的防灭火工作◈ღ✿。

  农牧场◈ღ✿、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旅游区◈ღ✿、开发区经营管理机构◈ღ✿,应当负责其经营管理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ღ✿,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周边地区的防灭火工作◈ღ✿。

  第二十二条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ღ✿、草管员负责巡护森林草原◈ღ✿,发现火情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ღ✿,做好防火宣传◈ღ✿,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ღ✿。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ღ✿,加强防火道◈ღ✿、隔离带◈ღ✿、通信基站◈ღ✿、应急广播◈ღ✿、瞭望塔◈ღ✿、应急水源(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ღ✿,推动防灭火装备转型升级◈ღ✿,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保障体系◈ღ✿,及时补充更新防灭火物资◈ღ✿。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实际需要◈ღ✿,开展航空消防建设◈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ღ✿、民用航空基础设施◈ღ✿,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航空协作机制◈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ღ✿,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ღ✿,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ღ✿,并向社会公布◈ღ✿。

  防火期内◈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森林◈ღ✿、林木◈ღ✿、林地◈ღ✿、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ღ✿,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预警信息◈ღ✿,在防火区内采取相应的火灾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ღ✿。

  第二十六条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ღ✿、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ღ✿,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ღ✿,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ღ✿、同步设计◈ღ✿、同步施工◈ღ✿、同步验收◈ღ✿;在林区成片造林◈ღ✿、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的◈ღ✿,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ღ✿。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ღ✿,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ღ✿。

  第二十七条防火期内◈ღ✿,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ღ✿。因防治病虫鼠害◈ღ✿、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ღ✿,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ღ✿,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ღ✿,严防失火◈ღ✿;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ღ✿、爆破等活动的◈ღ✿,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ღ✿,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ღ✿。

  防火期内◈ღ✿,中国人民解放军◈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ღ✿、爆破等活动◈ღ✿,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ღ✿,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ღ✿,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ღ✿。

  第二十八条防火期内◈ღ✿,森林◈ღ✿、林木◈ღ✿、林地◈ღ✿、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ღ✿,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ღ✿。

  防火期内◈ღ✿,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ღ✿、配备灭火器材◈ღ✿。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ღ✿,应当采取防火措施◈ღ✿;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ღ✿,防止失火◈ღ✿。

  第二十九条防火期内◈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ღ✿、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ღ✿,结合实际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ღ✿、检查◈ღ✿,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ღ✿。

  第三十条防火期内◈ღ✿,预报有高温◈ღ✿、干旱◈ღ✿、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火区内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ღ✿,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ღ✿。高火险期内◈ღ✿,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ღ✿,严禁一切野外用火◈ღ✿;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ღ✿。

  第三十一条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ღ✿,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ღ✿,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ღ✿、地点◈ღ✿、范围活动◈ღ✿,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ღ✿。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森林草原火险分级预警制度◈ღ✿,按照森林草原火险的紧急程度◈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ღ✿、二级◈ღ✿、三级和四级◈ღ✿,分别用红色◈ღ✿、橙色◈ღ✿、黄色和蓝色标示◈ღ✿,一级为最高级别◈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ღ✿、气象主管机构等◈ღ✿,加强森林草原火险监测预警技术研究◈ღ✿,综合运用现代化火灾感知方式和多渠道信息加强火险监测预警◈ღ✿,建立联合会商机制◈ღ✿,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ღ✿。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能力建设◈ღ✿,依法提供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服务◈ღ✿。广播◈ღ✿、电视◈ღ✿、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ღ✿、电信运营商应当及时◈ღ✿、准确◈ღ✿、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预警信息◈ღ✿。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ღ✿、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ღ✿、责任制落实◈ღ✿、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ღ✿。必要时◈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ღ✿。检查中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ღ✿,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ღ✿。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ღ✿,不得阻挠◈ღ✿、妨碍检查活动◈ღ✿。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草原火警电话等报警方式◈ღ✿,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制度◈ღ✿。任何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ღ✿,应当立即报警◈ღ✿。

  森林◈ღ✿、林木DPT◈ღ✿、林地◈ღ✿、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火情◈ღ✿,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ღ✿。

  接到报警◈ღ✿、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ღ✿,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ღ✿,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ღ✿。具备条件的◈ღ✿,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DPT◈ღ✿。

  第三十五条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情◈ღ✿,省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ღ✿,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ღ✿,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ღ✿:

  (四)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公里以内◈ღ✿,并对我国或者相邻国家和地区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情◈ღ✿;

  省级人民政府直接向国务院报告的森林草原火情信息◈ღ✿,应当同时抄送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被C的走不了路◈ღ✿,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有关单位◈ღ✿。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草原火灾◈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ღ✿,按照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分工◈ღ✿,履行扑救职责◈ღ✿。

  第三十八条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ღ✿,设立时机◈ღ✿、级别◈ღ✿、规模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ღ✿。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ღ✿,同时应当设置专业指挥◈ღ✿。各类参与火灾扑救的救援力量应当接受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ღ✿。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ღ✿、范围以及风力◈ღ✿、风向◈ღ✿、火势的基础上◈ღ✿,根据火灾现场天气◈ღ✿、地理等条件◈ღ✿,合理确定扑救方案◈ღ✿、划分扑救地段◈ღ✿、确定扑救责任人◈ღ✿,科学防范和处置险情◈ღ✿。军事设施◈ღ✿、核设施◈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ღ✿、油气管道◈ღ✿、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ღ✿,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消除威胁◈ღ✿、科学施救◈ღ✿。

  第三十九条扑救森林草原火灾◈ღ✿,应当及时解救◈ღ✿、疏散◈ღ✿、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ღ✿,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管理和安全防护◈ღ✿,保障扑救人员安全◈ღ✿,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ღ✿。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ღ✿,应当以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为主◈ღ✿,必要时可以组织干部群众协助扑救◈ღ✿,但不得安排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灭火◈ღ✿,不得动员残疾人◈ღ✿、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灭火◈ღ✿。

  第四十条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ღ✿。

  在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时◈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调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ღ✿,其现场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ღ✿,负责专业指挥工作◈ღ✿,参与决策和组织现场指挥◈ღ✿。

  第四十一条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ღ✿、清除障碍物◈ღ✿、应急取水◈ღ✿、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ღ✿。

  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ღ✿。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ღ✿。特别重大◈ღ✿、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信息◈ღ✿,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ღ✿,必要时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发布◈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及时◈ღ✿、准确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情况◈ღ✿,回应社会关切◈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ღ✿、故意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的虚假信息◈ღ✿。

  第四十三条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ღ✿,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ღ✿,清理余火◈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ღ✿,按照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被C的走不了路◈ღ✿,方可撤出看守人员◈ღ✿。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机制◈ღ✿,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ღ✿,可以征用场地◈ღ✿、物资◈ღ✿、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ღ✿。灭火工作结束后◈ღ✿,应当及时返还◈ღ✿,并依法给予公平◈ღ✿、合理的补偿◈ღ✿。

  第四十五条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ღ✿,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ღ✿、较大◈ღ✿、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ღ✿。

  (一)一般森林火灾◈ღ✿: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ღ✿,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ღ✿,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ღ✿;

  (二)较大森林火灾◈ღ✿: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ღ✿,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ღ✿,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ღ✿;

  (三)重大森林火灾◈ღ✿: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ღ✿,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ღ✿,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ღ✿;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ღ✿: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ღ✿,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ღ✿,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ღ✿。

  (一)一般草原火灾◈ღ✿: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ღ✿,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ღ✿,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ღ✿;

  (二)较大草原火灾◈ღ✿: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ღ✿,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ღ✿,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ღ✿;

  (三)重大草原火灾◈ღ✿: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DPT◈ღ✿,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ღ✿,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ღ✿;

  (四)特别重大草原火灾◈ღ✿: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ღ✿,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ღ✿,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ღ✿、受害面积和蓄积◈ღ✿、人员伤亡◈ღ✿、其他经济损失◈ღ✿、生态环境影响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ღ✿,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ღ✿。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ღ✿、责任人的◈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确定火灾责任单位◈ღ✿、责任人◈ღ✿,并依法处理◈ღ✿。

  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ღ✿。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ღ✿,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ღ✿。

  第四十七条森林草原火灾等级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确定◈ღ✿,发生在灌木林地DPT◈ღ✿、疏林地◈ღ✿、未成林造林地◈ღ✿、苗圃地等林地起火未造成林木受害◈ღ✿,或者受害森林面积不足0.067公顷◈ღ✿,或者受害草原面积不足10公顷◈ღ✿,并且未造成人员死亡◈ღ✿、重伤的◈ღ✿,不统计为火灾◈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火灾情况进行统计◈ღ✿,报上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DPT◈ღ✿,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ღ✿。

  第四十八条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ღ✿、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ღ✿、抚恤优待◈ღ✿;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ღ✿。

  第四十九条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有关补贴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ღ✿,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ღ✿,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支付◈ღ✿;起火原因不清的◈ღ✿,由起火单位支付◈ღ✿;以上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垫付◈ღ✿。

  第五十条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ღ✿,森林◈ღ✿、林木◈ღ✿、林地◈ღ✿、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等措施◈ღ✿,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和林业◈ღ✿、牧业生产条件◈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森林草原资源的灾后恢复提供必要支持◈ღ✿。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ღ✿、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C的走不了路◈ღ✿,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ღ✿;情节严重的◈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ღ✿,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ღ✿;

  (三)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ღ✿,或者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非军事实弹演习◈ღ✿、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ღ✿;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森林◈ღ✿、林木◈ღ✿、林地◈ღ✿、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ღ✿、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ღ✿,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ღ✿,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ღ✿,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ღ✿、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ღ✿,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ღ✿,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ღ✿。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ღ✿,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ღ✿、爆破等活动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ღ✿,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ღ✿:

  (一)防火期内◈ღ✿,森林◈ღ✿、林木◈ღ✿、林地被C的走不了路◈ღ✿、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ღ✿,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ღ✿;

  (三)防火期内◈ღ✿,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ღ✿;

  (八)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ღ✿、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ღ✿,设立旅游区◈ღ✿,新建开发区◈ღ✿,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ღ✿、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ღ✿,或者新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ღ✿。

  第五十七条编造并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的虚假信息◈ღ✿,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ღ✿,依法予以处罚◈ღ✿。

  第五十八条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补种树木◈ღ✿、恢复植被◈ღ✿。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六十条森林草原消防车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应急救援车辆相关政策◈ღ✿,涉及车辆编制核定和配备的◈ღ✿,按照党政机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有关规定办理◈ღ✿。

  第六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者部门间合作机制开展扑救工作◈ღ✿;没有协定或者机制的◈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被C的走不了路◈ღ✿。

  第六十二条对设在林牧区的军事设施◈ღ✿、军工设施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ღ✿,以及军事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ღ✿、设施设备配备工作◈ღ✿,军事法规◈ღ✿、规章另有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

  中国人民解放军◈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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